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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国家“调整增值税税率”相关政策的补充公告
发布时间:2018-04-20

各投标人: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32号)文件要求,我司将按照规定于201851日起同步调整增值税税率,为不影响投标人报价决策,现将增值税税率调整公告如下:

一、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10%

二、本公告适用项目:20185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但尚未开标的项目。

三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前述适用项目的招标文件与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
特此公告

 

附件: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32号)